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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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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责任包括以下内容: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台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控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得请求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台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一、房屋租赁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有哪些?

1、由于甲方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月租金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6、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拖欠房租累计*个月以上的。

8、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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