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国行政处罚法并未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生效时间,但相关履行处罚决定和未按决定履行处罚义务应招致的法律后果的条文均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自送达给当事人之日起生效,除了处罚决定书上明确了某具体时间履行外,一般均应当立即开始履行决定中载明的义务。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 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人民应当在六个月内执结。如果被执行人超过执行通知上指定的时间仍然不履行,就开始强制执行措施。
此外,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也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区分。如果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获知行政决定后,在法律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期限届满后申请人民强制执行。这种情况下的时间计算方法是,以当事人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的6个月为期满之日(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诉讼期为6个月,原《行政诉讼法》为3个月),以期满之日的次日为起点开始的3个月内,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如果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情况,应以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的6个月为期满之日,以期满之日的次日为起点开始的3个月内,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如果当事人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情况,应以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的6个月为期满之日,以期满之日的次日为起点开始的3个月内,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如果由于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超期情况,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应以当事人不属于其自身原因消除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的6个月为期满之日,以期满之日的次日为起点开始的3个月内,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如果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是最终的救济程序,而当事人在法定的60日期限内又没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这种情况下的时间计算方法是,以当事人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60日为期满之日,以期满之日的次日为起点开始的3个月内,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超过3个月的,人民应当依法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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