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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生效期限如何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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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判决生效期限如何计算的?

行政判决生效期限的计算是一审判决为收到判决书15日如不上诉,自动生效;二审判决做出即为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第八十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二、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是怎么样的?

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行政主体的双方当事人在行律关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他们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要接受人民的裁判。行政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因自己在行政管理中所处的管理地位而在行政诉讼中享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与民事诉讼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不完全相同,表现为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权利与义务不完全对等。主要有: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只能当被告,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充当原告;2.原告享有起诉权,被告没有反诉权;3.被告负有举证责任;4.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因此,双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不等于他们的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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